经过了漫长的五天详述案情和双方证人专家们的作证和意见,原被告律师分别利用最后的机会力图说服最终有裁决权的陪审员们。
其实双方的观点在前几天早已多次明确阐明,最后双方律师的总结则是强调自己的论证并且双方不允许再打断对方或叫停休庭。而在前边几天的听证过程,每天多次不断地异议,叫停,休庭,尤其是原告律师金老头,几乎占用了开庭的三分之二的时间,被告方律师和几位证人都比较简明扼要直入主题的用了其余的三分之一的时间。
原告方(这里包括当事人,证人和请来的专家)认为:
1. 邻居报警说音乐音量过大扰民,警察应该首先检测是否音量超标,不应该由于接到报警电话就出警扰乱居民的Party。
2. 肌肉男高声问话邻居”谁给警察打的电话”,是个正常的问题,高声喊出是为了让更多的邻居听到,不是威胁;在没有收到邻居回答后说明事情已经解决,警察应该就此离开现场。
3. 警察在跟着肌肉男进入住宅抓捕时,应该礼貌地对挡在中间的母亲说请她让开,不应该用力过度的把一位71岁高龄的老人推倒在地。
4. 面对四五人拥上来阻止抓捕,警察应该立即停止抓捕工作以避免警民冲突使事态升级,待次日双方情绪都平息后再进行抓捕。
5. 警察进入住宅抓捕,虽说是有三家住户的公共过道,但当时另外两户没有人住,所以这个住宅过道在当时应该属于被捕人和他母亲的私人空间,警察进入私人空间抓捕应该有逮捕证。
6.警察对非抓捕人(原告)使用电击枪,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7. 那位原告请来的法警专家前FBI的最终结论就是居民因为音乐音量纠纷,警察最好不要介入,就不会因此而事态升级到不可收拾。
……
被告方对上述指控的反驳:
1. 接到居民电话报警而出警解决问题是警察的职责,警察小A当天路过这条街四次,远远地就能听到音乐声响。
2. 邻居选择报警而不是自己走出住宅与当事人商量音乐音量的事情是由于惧怕,在被追问”谁报的警”时不敢站出来承认也是由于惧怕,此时警察是人们的最后希望,所以警察在音乐声量没有得到控制之前不能走开。
3. 白警D在跟着肌肉男进入住宅抓捕时,前后4人在不同程度地干扰抓捕,而且对肌肉男回到房间里将拿出什么不可预料,警察必须立即排除一切障碍迅速抓捕。
4. 警察抓捕是为了把在现场威胁邻居辱骂警察的人带走,使其他邻居继续平和的Party,次日抓捕将毫无意义。
5. 警察进入的是三家住宅的公共过道,那里还有各家的邮箱,邮递员也每天出入这里,不是私人属地。即使另外两房目前无人居住,公共过道也不属于原告的私人属地。
6. 电击枪的目标是被抓捕的肌肉男,白警D被推倒后,电击枪的方向失控,误伤了白警D自己和原告。
7. 出庭的几位警察以及作证的教官表示在训练时都曾被电击枪击中过,当时几秒内身体不能动,而过后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而此次白警D是在被推倒后电击枪失控,只单向电击射出,没有形成电回路,电击力量相对要弱得多。
至此,原被告双方已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终于轮到我们陪审员可以讨论案情了!听了五天忍了五天憋了五天,谁也不是行尸走肉,不可能对事情没有反应没有看法地无动于衷。